2023年春运今天即将结束。2月15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春运期间,全省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围绕“老家河南·心的春运”服务品牌,严查严纠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健康顺畅舒心出行,现将春运期间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资料图】

案例一: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2023年1月28日,栾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老君山景区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周某某驾驶洛阳某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豫CL0**5中型客车搭载7名不属于包车合同内乘客,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栾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洛阳某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3年1月8日,濮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濮阳市胜利东路巡查时发现天津某客运公司津C8**75,包车运输乘客从濮阳到苏州,但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濮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天津某客运公司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执法系统严查严纠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资料图)

案例三: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

2023年1月14日,安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安阳市高铁东站铜雀路行政检查中发现,郎某某驾驶邯郸市某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冀DS**75大型普通客车,搭载6名乘客从湖南省怀化市到安阳市,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安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邯郸市某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1月17日,鹿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鹿邑西高速路口巡查时发现,董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豫P6**RY小型普通客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鹿邑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董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1月8日,濮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根据12328平台转办投诉,在绿城路与京开道交叉查获李某某驾驶豫JT8**7轿车正在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濮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李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执法系统严查严纠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资料图)

案例六: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3年1月28日,宁陵县交通运输局接12328乘客投诉,豫ND5***6号巡游出租车司机拉载乘客从宁陵县爱米兰摄影到柳河火车站,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50元,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经调查核实,宁陵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参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范某某3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1月25日,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淇滨区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豫F**C16长安轿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在淇滨区裕隆爱之城西门公交站牌拉载4名乘客到鹿台阁,平台订单显示收费22.63元,但豫F**C16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鹤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因李某某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该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01月16日,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汽车中心站巡查时发现赵某某驾驶豫B9**68号小型轿车通过网约车APP接单,从中山路南段尚一特连锁酒店搭载1名乘客送至上汽大众开封博宇汽车店,收取车费7.35元,但豫B9**68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开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赵某某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248.42元。

案例九: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2023年1月11日,民权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10线民权县冰熊大道与宁陵交界处依法检查时发现,沈某驾驶河南某某运输公司豫VM**26号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但该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民权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河南某某运输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3年1月31日,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鹤壁市军王庄超限检测站执法检查中发现,吕某某驾驶宁夏某物流有限公司宁AJ5**3/宁A**67挂重型半挂车运输装载电石,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单或电子运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鹤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宁夏某物流有限公司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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