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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某生倒卖文物案一审宣判,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此案是该院建院以来审理的首例倒卖文物案,也是柳州市首例一审审理并宣判的倒卖文物案。

柳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前后,被告人唐某生在柳城县融江河河道内进行捞沙作业时获得一个铜制编钟,并将该编钟带回自己家中存放。2013年3月26日,唐某生在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的某银行门口路边,将该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之后该编钟又被几经转手售卖。经鉴定,涉案编钟为春秋时期的春秋蝉纹甬钟,属于国家二级文物。

柳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文物不受侵犯,法院根据唐某生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并综合考虑唐某生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具体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