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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特约作者 知名律师、体育专栏作家方正宇

张继科与景甜之间的恋情,曾被视为“文体不分家”的佳话。不料时至今日,却产生了同时令文艺圈和体育圈为之瞠目结舌的效果,甚至还惊动到了隔壁的法律圈。

当然,由于整个事件目前尚未出现足够权威的最终结论,我们或许还不适合对热爱投放律师函的明星们评头论足。但事件所涉及到的一些争议点,至少在法律研究方面存在着可探讨之处。所以,我们不妨先忘却具体的人名与身份,再从罗翔老师那里借来一位专用主角,只是纯粹从案例教学的角度来分析以下问题:

如果张三因为赌博欠债,结果把女友的私密影像发给了债主,被后者用来敲诈勒索女友,那么,张先生有可能因此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第一, 参与赌博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最高可以处以15日行政拘留。如果张三投入的赌资金额颇高,即便该行为未必完全符合《刑法》中“赌博罪”的定罪标准,至少也应当受到来自《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追究。

当然,可能有人会提起,不是听说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吗?那么张三是否不必归还这笔欠款呢?的确,由于赌博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另一种情况,就是张三在赌桌上输给了不特定的对象,转头又问李四借取大笔款项继续用于赌博,那么李四的债权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这是一种较难判断的情况,在司法解释中则有相应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如果李四明知张三借钱是用于赌博这样的非法活动,那么这笔债将不被法律保护。不过这毕竟只是理论上的规定,在实践中,经验丰富的“李四们”通常不会留下明知对方借钱赌博的痕迹,所以在要求张三出具的借条上,用途一栏往往只会写“生产经营需要”之类的字句,甚至就连约定的利率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让人在纸面上挑不出明显的毛病,所以李四才敢拿着这样的借条去找张三逼债。

第二, 拍摄和传播私密视频涉嫌违法。

如果真有所谓私密图片和视频的存在,那么首先需要界定,这些图片和视频的拍摄,到底基于男女双方的合意,还是张三单方面的偷拍?如果是后者,那么也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的规定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最高可以处以10日行政拘留。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一条款中列出的行为不仅包括“偷拍”,同时还包括“散布”。也就是说,哪怕拍摄此类图片和视频当时经过了女方的同意,但张三对外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仍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另外,在《刑法》中还有“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那么,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除了存在传播行为本身之外,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也有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主要涉及到传播的文件数量、点击次数、收取金额等数据。如果张三的传播行为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就不能被界定为犯罪。

第三, 敲诈勒索涉嫌违法犯罪。

如果李四从张三处获得了后者女友的私密图片和视频,然后以此为由向张三女友讨债,并表示如果后者不付钱就对外散布相关图片和视频,那么这个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就是李四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张三女友交出财物,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

此类行为非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且只要敲诈的金额超过了一定标准(各地标准在两千元到五千元之间不等),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需要追究李四的刑事责任之外,张三在李四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有值得研讨的地方。当然,这里面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取决于张三当时将私密图片和视频交付给李四时,存在着什么样的目的和表示。如果张三明确指点李四可以拿这些内容去要挟自己女友换取金钱,那么此类行为不排除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但如果无法证实这一点,就未必能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

在文章的最后还是需要声明一下,以上评论观点的前提,建立在虚拟讨论的案例基础上。所有讨论的逻辑是,如果张三存在着某些行为,则需要对此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从而通过普法来帮助大家回避生活中的种种法律风险。至于现实中的某些人到底是否存在着跟张三相类似的行为,本文无力也无意做出判断,一切以有关部门的最终认定为准。只是希望,现实生活中能少一些张三,或者至少是我们都不会遇到那样的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