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周先生十年前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个孩子。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二人经常争吵,感情逐渐不和。三年后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周先生抚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且每星期有1-2日的探视权,周末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孩子可以在张女士家过夜,每次探视由张女士自行负责接送孩子。


【资料图】

离婚后,双方都重新组建了家庭。周先生再婚后,事业有成,家境殷实。但是张女士再婚后,生活水平下降,家境十分窘困。因此,张女士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周先生以张女士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由,拒绝张女士来探视孩子。

张女士一纸诉状把周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女士对孩子的探视权,并要求周先生提供协助。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抚养费的支付是为了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的需要,而探视权的行使则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沟通和交流的需要,二者设立意旨差别甚大。所以,抚养费的支付和探视权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同时,另一方也不能以未行使探视权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对孩子享有探视权,周先生必须提供协助。

普法:

一、离婚后,隔辈人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吗?

生活中“隔代亲”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然而当儿女的婚姻发生变故后,老人对隔辈人的探望权有时候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老人的探望权问题,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是建立在血脉亲情形成的人身关系上,探望权的本意是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要,如果切断了老人和孩子的联系,对于孩子健康成长不利,也与探望权建立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灵活地掌握法律规定,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剥夺了老人的探望权,属于僵硬司法,也有悖于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

基于以上的理由,法院是可以判决老人有探望权的。

二、探望的时间有法律规定吗?

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三、探望权和探视权有区别吗?

探视权和探望权的本质是一样的,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所以,无论法院是判给探视权或者探望权,根本意义没有区别,都意味着我们有看望自己孩子并与孩子相处的权利。因此,离婚后双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远离孩子。